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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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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爲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爲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人撤銷權有哪些成立要件

1.客觀要件
即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爲。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1)須有債務人的行爲。這裏的行爲不僅包括法律行爲,如合同行爲,也包括其他減少財產或者增加負擔的事實行爲,如債務免除。依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74條的規定,債務人的行爲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和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
(2)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爲標的。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是指財產上受其直接影響的行爲。不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因與債務人的責任財產無關,因此債權人不得撤銷。
(3)債務人的行爲須有害於債權。所謂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減少了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致使債務人無足夠的財產來清償其對債權人的債務,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滿足,從而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
2.主觀要件
指行爲人行爲時具有的主觀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爲法律行爲時,明知行爲有害於債權而爲之的心理狀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十四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民法典》第十條,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