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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追償員工過失的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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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是有時效的,如果只是民事行爲,用人單位只有2年的時間來追究員工責任,如超過,則免於追究責任。如果涉及犯罪的,則根據所犯罪的最高刑期爲限,超過的不再追究。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員工因爲過失造成公司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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