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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分之前成立的要件爲:1、債的一方當事人爲兩人或兩人以上;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3、債的標的物可分;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五百一十七條規定:債權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享有債權的,爲按份債權;債務人爲二人以上,標的可分,按照份額各自負擔債務的,爲按份債務。按份債權人或者按份債務人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爲份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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