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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虛假債務的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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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法第2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這裏所說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包括對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和由債務人提起的民事訴訟。
也就是說,在破產程序中,破產案件受理法院成爲債務人財產和法律關係的處理中心,所有與之相關的民事訴訟都應當匯聚於此。這樣,纔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節省破產費用,提高程序透明度和程序效率。而民事訴訟法等其他法律關於民事訴訟管轄權的規定,凡是與本條規定不一致的,都必須以本條的規定爲準。

債務人對虛假債務的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