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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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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行使需要具備一定的成立要件,在這個基礎上還有一定的行使時間限制,而且撤銷權還有一定的形式效力。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小編都會爲大家找出答案,請仔細閱讀。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和成立要件是什麼?

一、撤銷權行使的效力是什麼?

1、債權人的撤銷權行使的效力判決的確定而產生,對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產生效力。

2、日本判例理論上認爲,依請求權說和這種說,詐害行爲僅在共同擔保保全的限度內、並在作爲撤銷權訴訟當事人的債權人與受益人或者轉得人相對的關係上歸於無效。撤銷判決的既判力不僅不及於沒有參加撤銷權訴訟的債務人,對於債務人與受益人、受益人與轉得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亦不生任何之影響;原狀恢復作爲撤銷的效果,僅在債權人與被告人之間相對的關係上發生,債務人並不因此而取得直接的權利。這便是日本判例通說上所謂的“撤銷的相對效力”。可見,撤銷的相對效力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人的方面”,即僅限於撤銷權訴訟的當事人,並不及於債務人;一是“財的方面”,即僅在保全債權的限度內。

二、撤銷權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1、客觀要件

(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爲。依《民法典》第538規定,債權人可以撤銷的債務人的行爲,一是放棄到期債權的行爲;二是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爲;三是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的行爲。對於《民法典》第538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並參考交易當時當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格70%的,一般可視爲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於當地指導價或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視爲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民法典》第538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二)債務人的行爲必須以財產爲標的。所謂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是指財產上受直接影響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非以財產爲標的者不得予以撤銷。例如結婚收養或者終止收養、繼承的拋棄或者承認等,不得撤銷。以不作爲債務的發生爲目的的民事行爲,以提供勞務的目的的民事行爲,財產上利益的拒絕行爲,已不得扣押的財產權爲標的的行爲,均不得作爲債權人的撤銷權的標的。

(三)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減少其清償資歷,不能使債權人依債權本旨得到滿足。債務人減少清償資歷包括兩種情況:一爲減少積極財產;二爲增加消極財產。

2、主觀要件

(一)債務人的惡意。惡意有意思主義與觀念主義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義,債務人在行爲時須有詐害的意思。按觀念主義,債務人須明知有損債權人的權利,以知其行爲可能引起或增加其無資歷狀態爲已足。

(二)受益人的惡意。受益人,《民法典》中稱爲“受讓人”,是指基於債務人的行爲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惡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財產或者取得一定財產利益時,已經知道債務人所爲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也就是說已經認識到了該行爲對債權損害的事實。至於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損害債權人的意圖,或者是否曾與債務人惡意串通,不再考慮之列。

(三)轉得人的惡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轉得人。所謂轉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權利的人。

撤銷權是債務人放棄對債權人的債務對債權人產生的損害,債權人可以取消債務人的行爲。因此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慎重,不能隨意使用。索性撤銷權有着嚴格的法律規定。撤銷權行使的效力也有限,成立要件嚴苛。希望小編整理的資料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問題,請在線諮詢365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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