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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誰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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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產評估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誰確定?

資產評估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誰確定?

資產評估中土地使用權出讓底價由出讓方確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是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一定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期限地讓與土地使用者,並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爲。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法律特徵爲:

(1)出讓方的主體資格特定,只能是國家;

(2)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有償、有期限、附條件的土地使用權轉移。

(3)土地使用權出讓屬於要式法律行爲;

(4)土地使用權出讓法律關係是國家與用地者之間的一種資源分配關係,不適用一般民事合同的原則。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主要有協議、招標和拍賣。

二、土地出讓方和受讓方的義務

1.出讓方的權利義務

出讓方享有的權利主要有兩項:一是受讓方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未在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二是受讓方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出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第一,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第二,向受讓方提供有關資料和使用該土地的規定。

2.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

受讓方應履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三項:

第一,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後的規定期限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依規定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

第二,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第三,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該徵得出讓方同意並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准,依照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對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有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土地管理部門來進行合法的界定,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提交規定的材料來進行認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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