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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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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從我們新中國成立之前到成立之後,一直都是一個很重要的話題。土地使用權一般跟我們的國家、企業、個人等有着很大的聯繫。土地是生存、生活的基礎條件。那麼,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如何規定的呢?接下來讓小編爲您說道說道。

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是如何規定的?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有什麼法律風險嗎?

現階段,我國存在着大量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現實。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其仍然是國家嚴格限制的行爲。在審判實踐中,擅自出租集體土地使用權行爲也多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因此,對於簽訂集體土地租賃合同取得企業經營用地,需要謹慎對待並儘量避免相應法律風險。

【土管法】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由上可知,任何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如果不符合規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主體資格,則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在現實中,普遍存在着土地承租者直接與集體土地所屬的村委會簽署土地租用協議的操作方式,這一做法並不妥當,擅自出租集體土地的行爲會被法院認定爲無效行爲。雙方當事人所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等也均因違反國家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成爲無效合同。

確有特殊情況需要租用集體土地的,也必須先行徵用並轉爲國有土地後,再按照下列程序辦理租用手續:

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

2、在租賃合同簽署後,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後,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註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後,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

除此外,企業可通過股轉轉讓方式取得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但是這種方式會對需要解決用地問題的企業面臨着整個企業的行業轉化、債權債務重組等一系列其他問題。其次,企業可通過租賃集體建設用地上已有的房屋達到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需要。這種方式相對於前一種方式而言,取得生產經營場地的方式較爲簡單,也容易操作,但需要注意的前提條件是,已有的建設用地及地上房屋,是通過合法的審批手續取得的。

違法租地的後果: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

非法佔用土地的後果: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爲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二、什麼是集體使用土地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爲特殊民事主體,主要爲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集體經濟組織設立的企業和公益性組織,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允許的個別情況下,纔可包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出租這一行爲仍然是我國嚴格限制的行爲。土地出租一定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合理有道的出租,租方與被租方都應該按照相應的約定和合同來辦事,這樣纔有利於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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