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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應該由誰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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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應該由誰發放?

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應該由誰發放?

依據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徵收評估報告應該由具有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二、拆遷估價的估價對象

拆遷估價的估價對象爲拆遷範圍內土地、建築物、構築物和依託於其實體上的權益。針對不同估價對象應注意以下幾點:

(1)依法以有償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視爲提前收回處理,在估價中應包括土地使用權的補償估價,根據該土地使用權的剩餘年限所對應的正常市場價格進行。

(2)依法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估價中不應包括出讓金部分,只包含該宗地相應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費和土地開發及其他費用。

(3)已取得所有權的房屋及構築物,估價應從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方面綜合認定其合法性,不能僅僅依據估價時點的用途估價。

例如:規劃設計建造的地下人防改爲商店或旅店用途的。

(4)“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故不在估價範圍之內。“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估價時應按照使用期限的殘存價值參考剩餘期限給予估價。

(5)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一般以房屋權屬證書及權屬檔案的記載爲準;各地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和麪積認定有特別規定的,服從其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或者面積協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協商結果進行評估。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

(6)對於一宗房地產拆遷補償估價,凡屬被拆遷人合法擁有的房屋內外不可移動的設備及其附屬物等,都不可遺漏。設備含水、電、暖、衛、氣、通訊等設施;附屬物含樹木、綠地、道路、院牆、門樓等其他構築物。

房屋徵收的相關情況應當由政府的行政機關來認定,特別是有關征地補償的相關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不能認定的,可以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當事人對相關情況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並要求拆遷方進行合法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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