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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修路徵地補償標準什麼時候實施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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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補償是政府在使用原使用權在個人或其他機構、企業的各類用途土地時,給予原使用人錢款補償的一種政策。根據原來用途、面積等因素計算具體補償,相關規定是十分詳細的。部分省市的徵地補償標準又有了新的變化,內蒙古修路徵地補償標準什麼時候實施新政策?新政策於實施。以下是新政策變更通知:

內蒙古修路徵地補償標準什麼時候實施新政策?

一、變更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爲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徵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保護被徵地農牧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對2011年制定的《內蒙古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以下簡稱《徵地補償標準》)予以更新並重新公佈,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切實做好新《徵地補償標準》的實施工作

《徵地補償標準》是綜合補償標準,是徵收補償集體土地的重要參考依據,是實際徵地補償費用的最低下限,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組成(不含青苗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對新《徵地補償標準》重要性的認識,認真組織做好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工作。佔用基本農田的,要按照當地最高標準予以補償;使用國有土地的,應參照此次公佈的標準執行;對於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由各地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公佈實施。其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認真做好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銜接工作

各地區要周密組織、統籌安排好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後的各項工作,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支持,防止因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引發社會矛盾;要嚴格履行徵地告知、確認、聽證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徵地羣衆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申訴權;要針對新《徵地補償標準》實施後可能發生的問題制訂工作預案,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確保新舊《徵地補償標準》的順利銜接和平穩過渡。

3、及時做好徵地補償標準的更新工作

各地區要按照保證被徵地農牧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的原則,建立徵地補償標準更新制度,逐步提高補償標準。要依據地類變化、土地質量、區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適時調整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或徵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的徵地補償標準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4、加強對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

徵地補償工作政策性強,事關廣大農牧民的切身利益。各地區要切實加強對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監察、財政、國土資源、農牧業、林業、民政、社會保障、統計、審計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強化對實施工作的監督檢查,防止弄虛作假和侵害被徵地農牧民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要加強對各地區實施新《徵地補償標準》工作的指導,做好有關政策和技術問題的宣傳解釋工作,嚴把建設用地審批關,遇有重大情況要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公佈實施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徵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內政辦發〔2011〕143號)同時廢止。

各個地方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需要結合經濟水平和其他因素制定。內蒙古修路徵地補償標準什麼時候實施新政策?實施通知可在政府網站搜索到,文件主旨依舊是維護人民合法權益,具體費用按標準進行補償的發放,附着物也包含在內。新規定同時要求與舊條款銜接好,保證補償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監督管理工作仍然必不可少。有法律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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