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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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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立案標準

(一)行爲人有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是構成本罪的關鍵。此處必須同時符合兩點:其一,要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即干擾和破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正常的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秩序;其二,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必須是以聚衆的方式實施的,即糾集三人以上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擾亂。至於擾亂過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聚衆擾亂社會秩序,必須是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方能構成本罪。情節嚴重,實踐中一般可從擾亂時間的長短、聚衆人數多少、擾亂的對象的性質和侵害後果是否嚴重等予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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