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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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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九十條 組織、策劃、指揮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或者積極參加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罪立案標準

(一)造成人員輕傷以上的;

(二)擾亂三次以上或者一次擾亂持續時間較長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四)持械或者採取暴力手段的;

(五)擾亂重要軍事管理區秩序的;

(六)發生在戰時的;

(七)其他聚衆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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