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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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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根据《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及《担保法司法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系对约定保证期间的补充,主要适用以下三种情况:

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怎么办

一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情形,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二是在约定保证期间无效情形,同样适用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三是在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情形,适用两年的保证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保证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