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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伪造夫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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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伪造夫妻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此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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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伪造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伪造夫妻债务,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1、《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即如果夫妻双方是通过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不只要面临着偿还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财产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要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2、离婚时发现一方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这是对离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行为的一种处罚。

夫妻在协议离婚的时候要是约定一方净身出户的话,则从法律上面来讲也是允许的。而此时离婚夫妻也会有关于共同债务的约定,此时即使约定净身出户的一方免除还贷责任,但这样的约定也只是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力,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的。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是任何一方为了家庭生活等原因所制造的债务,原则上在离婚时都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初次之外,在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后所享有的债权以及所获得的财产都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当进行平等分割,但是一方有过错或者是放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