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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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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在合同中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没有不安抗辩权很多合同的不遵守行为都无法得到权益的保障,所以我们如果经常要签订合同对合同进行履行的话,一定要提前了解关于不安抗辩权和其他各种抗辩权的内容,那具体来说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呢?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民法典68条之规定。

抗辩权的内容对于合同的效力来说是十分重要的,不管是企业中做事还是平常生活中遇到的合同签订,很多时候如果遇到不履行合同的内容或者履行错误的话,我们都可以通过合同的抗辩权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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