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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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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进行股权投资过程中,可以在不想继续持有的情况下进行股权转让。双方为了明确各种的权利和义务,会签署一份股权转让合同。作为合同一方,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止出现合同欺诈。那么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当事人双方基于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已届清偿期。

2、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

3、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正常履行义务的现实危险

4、享有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5、先履行一方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能力降低,且后履行一方没有提供担保。

除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例如作为当事人的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停产、破产清算等,都是债务人履行能力肯能丧失的情形。具备以上条件,合同当事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综上所述,鉴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当接受方未能如期支付转让款,作为转出方,可以行使股权转让中不安抗辩权,这样就可以防止当事人陷入股权转让合同诈骗陷井。当然,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有条件的,必须是双方互相负有债务,并且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之分,而一方有明确证据可以证实对方有拒绝支付转让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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