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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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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土地大体分为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单位和个人只能拿到土地使用权。一般来说,农村的土地都是集体土地,在使用的转让方面有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农村土地类型也比较多,那么,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形式?我们通过本文学习了解下。

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形式?

一、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形式?

1、宅基地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2、自留土地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3、公用企事业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用户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是怎样的?

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综上所述,在集体土地中,最常见的应该是宅基地,这是给集体成员盖房建屋用的。另外,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包括自留地和乡镇企业建设用地等。根据目前政策,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宅基地使用人去世的,集体会收回宅基地。而乡镇企业需要用地的,要征得当地国土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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