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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用户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用户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第35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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