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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损失 - 解除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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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 可得利益损失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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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怎么评估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即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全面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
通常情况下只要构成违约行为即可能导致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
常见的可得利益损失有以下几种:
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
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