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普法知识馆>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事故责任>黄X1与冯XX、冯X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X1与冯XX、冯X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普法知识馆 人气:8.77K
黄X1与冯XX、冯X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黄X1,男,2004年9月27日出生,壮族,学生,户籍地:广西靖西市,现住靖西市。法定代理人:黄X2,男,壮族,系黄X1父亲,户籍地:广西靖西市,现住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同,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XX,男,1994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星所,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X能,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星所,靖西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X1,男,2004年9月18日,壮族,住广西靖西市。法定代理人:李X2,男,住广西靖西市,系被告李X1父亲。被告:李X2,男,1978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系李X1父亲。被告:韦XX,女,1978年6月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系李X1母亲。被告:王XX,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靖西市。原告黄X1与被告冯XX、冯X能、李X1、李X2、韦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依法追加王XX为共同被告。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X1于2018年7月26日以被告冯XX、冯X能先行垫付原告黄X1后期医疗费人民币25,000元,其余待今后定残再做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黄X1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黄X1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18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计659元,由原告黄X1全部负担。审判员林木茂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岑积宏苏芮
TAG标签:#交通事故 #XX #一审 #X1 #民事裁定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