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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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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不予受理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条件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上述第(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上述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