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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婚前一方房屋所得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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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婚前一方房屋所得安置房属于个人财产吗
我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上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内容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同时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的情形,其中就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安置房虽然在获得时间上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安置房系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在物质形态上的转化,形式上发生的变化并不导致权属性质发生变化,该安置房仍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安置房是特定实物之间的置换转化,除此外,一方以婚前个人存款购置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系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转化而来,且登记在自己一方名下,仍属于个人所有的房产。但是,婚后购房款虽系用一方婚前存款购买,但房产却登记在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则不再是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那就成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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