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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起诉返还案例 - 房地产律师——债务人以用给他人买房名义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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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律师——债务人以用给他人买房名义转移财产,债权人起诉返还案例

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孙某杰赠与宋某英2521485.16元购房款的行为;2.判令宋某英孙某杰返还款项2521485.16元;3.判令孙某杰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刘某君孙某杰系母子关系,刘某君房屋拆迁获得400余万元补偿款。孙某杰称要在天津购房,拿着刘某君的银行卡于2017年转账支取合计2521485.16元。2017年11月20日,孙某杰又以相同理由称在房山买房,向刘某君借款192万元。但刘某君未见到天津的房屋,在房山的房子住了9个月就被孙某杰告知房子已经出租,要刘某君搬出。

刘某君就上述两笔借款分别起诉孙某杰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均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孙某杰偿还借款。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去Y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调取购房交易档案、合同及缴费票据,显示购房人为宋某英孙某杰亦承认其将转账支取的2521485.16元赠与宋某英购买天津的别墅。在刘某君2017年11月20日的192万元借款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未查询到孙某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余2521485.16元借款也至今未获清偿,故刘某君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孙某杰辩称,不同意刘某君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一、刘某君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系重复起诉,刘某君针对同一笔款项以不同案由进行了多次诉讼,实际标的相同,应予驳回。二、刘某君2017年10月就已知悉孙某杰2521485.16元用于购买天津的房屋,刘某君在本案提起撤销权之诉已经超过除斥期间,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三、孙某杰2521485.16元给宋某英买房,属于婚前赠与,孙某杰宋某英的赠与行为无主观恶意,且在天津购买房产的时候,宋某英并不在场,不知道孙某杰买房刷的是刘某君的卡,并且孙某杰名下现有多处房产,一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两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孙某杰对范坤的赠与不必然损害刘某君的利益。四、刘某君所述与事实多处不符。

第三人宋某英辩称,不同意刘某君的诉讼请求,孙某杰宋某英的赠与系婚前赠与,宋某英并不关注孙某杰如何支付的房款。

 

法院查明

刘某君孙某杰系母子关系。孙某杰宋某英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1月7日登记结婚

2017年10月20日,Y公司宋某英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宋某英Y公司购买位于天津市一号的房屋,房屋总价为2461701元。2017年10月11日及10月20日,孙某杰使用刘某君名下银行卡向Y公司支付59784.16元。2017年10月20日,孙某杰使用上述银行卡向北京银行资金监管过渡户支付2461701元。庭审中,孙某杰宋某英均认可上述房屋是孙某杰赠与宋某英,系宋某英的婚前个人财产。

2017年11月20日,刘某君孙某杰转账支付192万元。庭审中,孙某杰刘某君支付该款项是为其购买房山的房产。

2019年2月18日,刘某君向丰台法院起诉孙某杰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孙某杰偿还借款4441485元,后因其中2017年10月11日及10月20日支付2521485.16元款项的刷卡凭证显示为宋某英签字,故刘某君变更诉讼请求为192万元。丰台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孙某杰偿还刘某君借款192万元。该判决作出后,孙某杰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刘某君就上述判决向丰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未发现孙某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将孙某杰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就上述案件中刷卡凭证显示为宋某英签字的2521485.16元款项,刘某君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起诉宋某英孙某杰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宋某英返还该款项并支付利息,孙某杰宋某英在该案中称涉案房屋系孙某杰宋某英的赠与,刷卡凭证是孙某杰宋某英签字。本院判决,认定刘某君宋某英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法律基础,判决驳回刘某君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2020年6月2日,刘某君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台法院)起诉孙某杰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孙某杰偿还其使用刘某君的银行卡支取的2521485.16元借款。丰台法院认定刘某君孙某杰存在事实上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孙某杰偿还刘某君借款2521485.16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刘某君尚未申请强制执行。

庭审中,关于孙某杰的偿还能力,刘某君孙某杰所购房山房产已设置抵押,抵押金额300多万元,还有80万元贷款,其剩余价值不足以偿还欠款,孙某杰名下有两套回迁房,均没有获得房产证,即使获得房产证也需要满五年才能执行。孙某杰认可房山区的房产已抵押,无法偿还全部欠款,回迁房尚未拿到房产证。

 

裁判结果

一、撤销孙某杰赠与宋某英2521485.16元购房款的行为;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宋某英孙某杰返还款项2521485.16元。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该情形下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不以债务人或受让人具有主观恶意为要件。本案中,刘某君孙某杰享有的债权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故刘某君享有合法债权。孙某杰将其自刘某君处借来的款项无偿赠与宋某英购买房屋,导致刘某君的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君请求撤销孙某杰赠与宋某英2521485.16元购房款的行为并要求宋某英孙某杰返还款项2521485.16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孙某杰抗辩刘某君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除斥期间,但根据现有证据,刘某君系在其起诉宋某英孙某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得知孙某杰无偿转让财产的事实,至其提起本案诉讼时未超过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故对其该项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孙某杰辩称其名下有多套房产,故其对范坤的赠与不必然损害刘某君的利益,但在刘某君就其对孙某杰享有的债权进行强制执行的过程中,法院已查明孙某杰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孙某杰在庭审中也认可其房山的房产存在抵押,回迁房尚未拿到房产证,无法偿还全部欠款,故其该项答辩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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