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XX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
经营者:王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XX,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淮北市XX厂、王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施XX
审判员 郑XX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