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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按揭購房離婚分割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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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按揭購房離婚分割案例
婚前按揭購房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歸婚前買房者所有。離婚時應將一方婚前購買的按揭房判歸買房者所有,同時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首付款應該視爲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上漲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


婚前一方付了房產的首付款,婚後男女雙方共同還貸的,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該房產可以視爲登記方的房產,但是具體分割也需要區別對待。首付款應該視爲首付款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後房屋上漲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爲共同財產。如果在離婚的時候,仍然有房貸沒有付清,則視爲產權人的個人債務


注意: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於個人婚前財產,那麼該部分不應認定爲夫妻共有財產。


從按揭購房的法律關係來看,在按揭購房過程中存在三方兩個法律關係,即購房方與出賣方(一般都是開發商)之間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關係。當購房方與開發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後,開發商就應當爲購房方辦理房產證,在辦理了房產證以後,購房方與開發商之間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


接下來,購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個合同,即購買方與貸款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此時,購房者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只不過由於購房者基於他與銀行之間的借款合同在該房屋上設定了抵押權,使得購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權受到了限制。購房者向銀行償還借款的行爲,屬於購房者與銀行因貸款行爲而產生的債權債務行爲,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前按揭房產由一方在婚前進行了產權登記,按照不動產登記的原則,該房產應爲一方的婚前財產。


綜上所述,對於離婚房產的分割大家還是存在很多爭議的,而在生活中房產的獲得有很多方面,比如貸款按揭,或者父母購房贈與等情況,而對於婚前個人購房,不管是按揭或者是全款,只要是在結婚之前把房款付清了的就是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