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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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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和兩家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一個員工可以和兩家公司籤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而且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原勞動部《關於合同制工人因雙重勞動關係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如未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勞動合同有約定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且不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按勞動合同的約定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