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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訴訟) - 集體勞動糾紛怎麼去法院起訴(勞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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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勞動糾紛怎麼去法院起訴(勞動糾紛 集體訴訟)
集體勞動糾紛怎麼去法院起訴(勞動糾紛 集體訴訟)
 集體訴訟又稱集團訴訟,還稱羣體訴訟,最早產生於英國,是主要適用於訴訟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人數衆多的一種訴訟。“人數衆多”的標準一般在十人以上。它作爲民事訴訟的一種特殊方式,在傳統民事訴訟中並不具有突出的地位。包括集體民事訴訟、集體行政訴訟。集體民事訴訟如集體侵權訴訟、集體經濟合同訴訟、集體拆遷訴訟等等。
  如果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的人數衆多的案件需要提起仲裁,那麼這個案件性質就屬於集體仲裁。包括集體勞動仲裁、集體人事仲裁、集體經濟合同案件仲裁等等。
  集體訴訟、仲裁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1)一方或者雙方的羣體性。必須至少有一方當事人是十人(或者其他主體)以上,否則無法稱其爲集體案件;
  (2)一般“集體”中個體間具有一定的聯繫性。雖然集體案件中每個個體都單獨成訴,但一般來說,每個個體自已很清楚如果自已去訴、去裁影響很渺小、力量很薄弱、資訊很閉塞、成本很高昂,當然勝算更要大打折扣,所以每個個體都期望藉助羣體的影響、力量、資訊、資金等優勢,從而讓案件的進展對自已最爲有利,取得對自已最期望的結果。基於這種想法,每個人會積極參加這個集體,並與集體保持最密切聯繫。集體數目的不斷膨脹會增長集體中個體的信心,這也正是集體案件個體人數很容易迅速增大的原因。
  (3)集體“意志”薄弱性。每個集體成員其實都是獨立的個體,僅僅是因爲這個相同的案件、相同的利益關係才聯合在一起,他們有權決定自已的去與留,他們有自已的“小算盤”,每個個體都有或多或少的利益差別,想讓他們加在一起象一個人一樣是不現實的。所以集體中的個體容易被分化。有一則很有名的寓言是“一個和尚挑水喝,兩個和尚擡水喝,三個和尚沒水喝”,其實也正反映了羣體意志分散性和薄弱性的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