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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依法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在合同生效後30日內向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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