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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由誰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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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由誰作出?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由誰作出?

判決合同繼續履行由法院作出。與他人簽訂合同之後,對方當事人不願意根據我們合同內容繼續履行合同時,我們可以先試着跟對方溝通,達成和解變更我們合同的一些內容然後再繼續履行我們的合同,當然,我們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對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內容繼續履行,但是我們在向法院起訴時,還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法院纔會判令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二、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應具備哪些條件?

合同的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強制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基於非違約方的履行請求,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繼續履行在一定程度上能使合同恢復到在正常履行條件下,非違約方能夠達到的利益狀態,是一種重要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

請求合同繼續履行應具備如下條件:

(一)存在違約行爲;

(二)必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即必須是基於債權人的履行請求權的行使;

(三)必須是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合同。應當說除了不能繼續履行的合同,其他的合同都能夠繼續履行。

三、不能請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是什麼?

1、事實上或法律上不能履行。合同無論在事實上還是法律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標的已滅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徵收或已被人民法院執行、合同無效等情形),均使合同失去標的,失去意義,必須消滅,而不是也不能強制履行。

2、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比如一些個人性質的服務合同,如委託合同、演出合同、技術開發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債務標的決定了不適於強制履行,否則,對債務人身施以強制,無異於把債務人置於受奴的地位,將使違約責任恢復其原始的人身責任性質,與現代社會人格尊重,人身自由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繼續履行在我們國家是屬於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具體的方式,所以存在違約的情況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起訴,相關的證據材料,如果能夠提供充足的話,法院能夠判定存在違約情況,可以及判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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