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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怎麼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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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怎麼過戶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怎麼過戶

法院判決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還有繼續過戶,當事人必須提供一系列過戶材料,關於房屋的買賣合同和評估報告。

(一)繼續履行是第一原則

二手房買賣合同成立生效後,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得以固定,賣方的核心義務是轉移房屋所有權並交付,核心權利是獲得房屋對價;相應的,買方的核心義務是支付對價,核心權利是獲得房屋所有權並佔有。除非有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情形,否則雙方均應當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前述各自項下的義務。

(二)繼續履行是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內容之一

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從該條法律規定看,在法律上已經明確繼續履行屬於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另外,就違約責任的內在意義而言,該責任旨在制裁違約行爲,首選的應當是促成合同履行來消滅違約,退而求其次的是對違約人的制裁來保障合同的權威。因此違約責任不僅僅是繼續履行,還應當包含違約賠償。

綜上,繼續履行是誠實信用原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直接落實,應當作爲保護守約方的首選手段。

二、繼續履行的必要條件

結合法律規定以及實踐操作經驗,我們認爲法院要支援繼續履行的,至少要滿足以下必要條件:

(一)法律上不存在障礙

1.完全所有權。賣方應當是標的房屋的完全所有權人,即賣方不存在無權處分的情形。如夫妻一方處分夫妻共同房產的情形,因爲標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處分的一方並不享有完全所有權,共有物的處分需要共有權人的同意,因此僅爲部分共有權人的處分構成無權處分。又如部分案件中賣方尚未取得標的房屋的所有權登記,但是享有“期權”,此種情形下也構成無權處分,法院無法支援繼續履行。

2.不存在他項權利。大部分標的房屋往往都設有抵押,抵押期間,抵押人(賣方)要出售抵押物(標的房屋)的,需要經得抵押權人的同意,因此存在抵押的情形下,法院難以支援繼續履行,除非買方能夠滌除標的房屋上的抵押權。

3.不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法院裁判的過程,其實質也是衡平各方權益的過程,二手房買賣合同於買賣雙方而言是兩者之間的內部關係,該合同外的第三人無從知曉。因此法律在此情形下跟注重保護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如果標的房屋上存在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比如標的房屋因第三人申請而被查封,此時法院將不支援繼續履行。

(二)具有對價支付的可能性

二手房買賣合同中,買方要獲取標的房屋的所有權,必須支付相當的對價,買家就標的房屋對價支付的可能性將成爲法院是否支援繼續履行的關鍵因素。

一般的,在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雙方先辦理網籤手續,同時買方支付首付款,爾後買方辦理貸款並放款至監管帳戶,辦理過戶手續後賣方再領取剩餘款項。實際上買方支付房款的義務在賣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義務之後。但是法院在審理時,卻會要求買方的付款義務提前履行,在買方具備支付房款的能力的情況下,纔會支援買方繼續履行的主張。

(三)具有後續執行的可能性

判決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賣方基本都不願意配合履行判決內容,因此必然涉及判決執行的問題,如果判決內容是無法執行或執行成本過高,法院將認爲繼續履行是不恰當的而不予以支援。如標的房屋是賣方唯一一套住房的,法院可能會認爲此種情況下不滿足繼續履行的條件。

三、買房人要求繼續履行的應對措施

(一)合同締約階段的防範

在合同締約階段,雙方注重的是如何達成合同而不會去關注違約的情況,這也往往導致買方會忽略對標的房屋的全面考察,此時的疏漏恰恰可能導致違約情形出現時買方無法主張繼續履行。爲確保將來繼續履行的可行性,我們認爲買房人應當做好如下防範:

1.審覈簽約賣方與標的房屋的關係。如果簽約賣方並非標的房屋的所有權人,買方應當要求籤約賣方提供相應的授權檔案。

2.覈實標的房屋的登記情況。在簽約之前,建議要求賣方提供標的房屋的登記資訊,以明確標的房屋上的抵押及查封情況。

3.瞭解賣方的房產資訊。在磋商過程中瞭解賣方出售標的房屋的目的,是投資回籠資金,還是改善居住環境的換房。

(二)合同履行階段的控制

一旦出現賣方違約不肯繼續履行的情況,買方如果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當做好如下應對:

1.在協商過程中要明確主張繼續合同。部分買方其實對繼續履行並不是必須主張,而是在協商過程中因爲賠償數額談不妥,而以繼續履行作爲談判的籌碼。但如果在協商過程中已有明確表示同意賣方違約不繼續履行,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雙方已經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意見,後續需要解決的是賠償數額的問題而不是繼續履行的問題。

2.準備相應的房款。如前述,買方要求繼續履行應當具備支付對價的能力,並且這種能力不是將來可實現的,而應當是判決下達前已經實際具備的。這於買方而言可能會增加一定的成本,因此需要買方提前做好財務安排。

(二)合同履行階段的控制

一旦出現賣方違約不肯繼續履行的情況,買方如果要求繼續履行的,應當做好如下應對:

1.在協商過程中要明確主張繼續合同。部分買方其實對繼續履行並不是必須主張,而是在協商過程中因爲賠償數額談不妥,而以繼續履行作爲談判的籌碼。但如果在協商過程中已有明確表示同意賣方違約不繼續履行,則有可能被法院認定雙方已經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意見,後續需要解決的是賠償數額的問題而不是繼續履行的問題。

2.準備相應的房款。如前述,買方要求繼續履行應當具備支付對價的能力,並且這種能力不是將來可實現的,而應當是判決下達前已經實際具備的。這於買方而言可能會增加一定的成本,因此需要買方提前做好財務安排。

要是有法院判決可以繼續履行合同,而且想要過戶,那麼根據法律規定,就需要準備一些過戶資料,過戶的當事人需要提供身份證,公證相關的證明材料,還有提前擬定好過戶合同,委託他人代理時,需要遞交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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