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法院判決繼續履行需要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有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的責任,所以在人民法院判決前,當事人應該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但合同不能履行除外。
二、合同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必須在訴狀中說明被告是誰及其基本情況。如果被告是自然人的,需要寫明包括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家庭住址、郵編、電話等情況。如果被告是單位的,需要寫清單位的全稱、地址、郵編、聯繫方法、單位法定代表人。
2、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必須在訴狀中明確提出讓法院依法保護的具體民事權利是什麼,同時提出相應的事實根據和理由。
3、屬於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即所訴的問題,必須屬於人民法院依法擁有管轄權,並符合地域管轄、級別管轄。
4、原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即原告要起訴的案件必須和起訴者本人或單位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三、繼續履行的構成要件
(一)存在違約行爲
如果沒有違約行爲發生,那麼此時僅爲債務履行問題,債權人有履行請求權,債務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尚屬第一次義務階段,談不上作爲第二次義務的強制履行問題。就違約形態而言,通常是延遲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絕履行,如果將債權人遲延作爲一種債務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債權人遲延;而履行不能場合,則不會發生強制履行責任。
(二)須有守約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行爲
如果守約方不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而是將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強制履行責任。另外,強制履行責任要求須守約方選擇,取決於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職權代當事人作出此種選擇。
(三)須違約方能夠繼續履行
如果合同已經不能履行,則無論是事實上的不能,還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應再有強制履行責任的發生。否則,無異於強債務人所難,於理於法,均有不合。
雙方當事人產生合同糾紛,進行法院起訴的時候,在法院判決下來之前,如果沒有特殊期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還是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特殊情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