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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電白縣XX公司。
委託代理人高慶強,廣東民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XX。
本院在審理原告電白縣XX公司訴被告王XX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過程中,原告於2013年2月20日以無法與被告聯繫爲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的申請。
本院認爲,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電白縣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原告電白縣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王XX
書記員 歐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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