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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XX廠、王XX等與張XX合夥協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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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者:王金東,男,漢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

淮北市XX廠、王XX等與張XX合夥協議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王XX,男,漢族,戶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橋區,經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上述兩位原告的共同委託訴訟代理人:趙照,安徽安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X,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張社會,安徽XX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楊X,安徽XX律師。

原告淮北市XX廠、王XX訴被告張XX合夥協議糾紛一案,本院於2017年5月8日立案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在審理過程中,本院經審查認爲,本案不宜適用簡易程序。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轉爲普通程序。

審判長尹書華

人民陪審員王新橋

人民陪審員劉帥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書記員張XX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爲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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