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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與王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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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X與王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原告徐XX,女,1988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東明縣。委託代理人張振、王XX,山東XX律師。被告王XX,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東明縣。本院在審理原告徐XX與被告王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徐XX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且未向本院說明原因或申請延期開庭,故本院認定原告徐XX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訴處理。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XX負擔。審判員朱喜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書記員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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