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當前位置:普法知識館>法律生活>婚姻家庭>遺產繼承>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普法知識館 人氣:2.65W

法律對於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怎麼規定的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關於公民遺產繼承法律問題,在我國有關遺產內容中,沒有涉及宅基地的內容,可見,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得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村民個人所有,是可以被繼承的。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這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有關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繼承的法律規定

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但是城市戶口的公民在繼承農村房屋時還要受到《土地管理法》的限制。城市公民只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對支撐此房屋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作爲遺產繼承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的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用於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則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對於所繼承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問題,實踐中通常分情況處理。如果繼承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可以經批准後取得被繼承房屋及其宅基地;如果不符合申請條件,則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公民,如果不願出賣,則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待處於不可居住狀態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如果是城市居民,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處理。也就是說,按照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城市居民可以基於房屋所有權而繼續使用宅基地,但是不得進行翻建、改建、擴建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關於宅基地的使用權歸屬問題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爲建設自住房屋使用的土地。在我國廣大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實行的是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的使用制度。宅基地使用權作爲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後,享有長期佔有、使用的權利。

但宅基地使用權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一是用途限制。對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人如需變更土地用途,必須依法經過批准。二是面積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三是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受法律限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農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無償從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作爲一種特殊物權,不能作爲一般“財產”進行繼承。另外,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與農民個人的集體組織成員資格緊密相關,必須因具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取得,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如果遷出戶口或死亡均會喪失宅基地的使用權。

綜上所述,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是有法律依據的,是可以繼承的,房屋是屬於公民的個人財產範圍依據《民法典》是可以由繼承人繼承的。只是宅基地是集體共有財產是不能繼承的,因此繼承人只能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不能理所當然的繼承債基的所有權。不過在具體的法律實踐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也就有了宅基地的使用權,這在法律上沒有規定,因此法律實踐中是地隨房走。

TAG標籤:#農村 #繼承 #宅基地 #房屋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