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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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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是什麼

企業職工病假工資規定是什麼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

1、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發給原工資。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 命工作的人員,發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項工作人員中,獲得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授予的勞動英雄、勞動模範稱號,仍然保持榮譽的,病假期間的工資,經過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批准,可以適當提高。

二、企業職工報病假怎麼處理?

病假期是指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事實上需要接受治療的事實期間,也就是員工休了多長時間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長時間。病假與勞動關係的存續密切相關,只有存在勞動關係,纔有病假。鑑於員工身體不適必須休病假,實踐中,這一現象主要是透過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來予以證實的。雖然《關於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並由企業審覈批准。但這一規定並未意味着:用人單位有審覈批准權就可以不批准員工休病假。由於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

第一,制定詳細的病假管理制度及病假複查制度,程序要依法,內容要合法、合理及可操作。

第二,嚴格病假申請的流程,必須提交符合規定的醫院醫生開具的病假證明,填寫格式化的病假申請單,在申請單上附註醫生的姓名和聯繫方式,提高病假的審批權限。

第三,在規章制度或勞動合同中明確:申請虛假病假屬於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爲,並對情節嚴重、假期天數較長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定期探訪生病員工,關愛員工,也起到了對員工的監控作用。

第五,建立長期病假試工制度,明確試工的有關待遇、試工不合格的處理辦法等。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 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病假期間工資是根據病假長短以及累計工作的年限來進行發放,比如說病假期沒有超過兩個月,那麼是按照原來的公司來進行發放,再比如說如果工作年限已經滿了十年的話,那麼病假期間的工資也是按照原來薪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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