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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員工發生侵權行爲上訴狀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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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單位員工發生侵權行爲上訴狀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侵權行爲上訴狀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用人單位員工發生侵權行爲上訴狀侵權責任應當是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發用人單位需要承擔,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 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 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職務行爲的特點是什麼?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權限實施的行爲履行職務行爲。超越職權的行爲不是職務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範圍內實施的行爲通常都認定爲職務行爲。比如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爲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爲。如公務員人員着裝、佩戴標誌、出示證件、宣佈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爲一般都以職務行爲論。

目的標準。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爲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爲的行爲,通常都認定爲是職務行爲。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因爲侵權行爲發生了相關的傷害,但是雙方當事人關於賠償方面的問題私底下不能夠達成一致,這個時候到人民法院上訴的之後,一審法院作出之後仍然不滿意可以透過上訴的方式來解決,這是符合法定規定的,但是需要提交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