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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書遺失可以補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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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書遺失可以補辦嗎?

一、工傷鑑定書遺失可以補辦嗎?

對工傷認定書原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原件應妥善儲存,在發生工傷認定書原件遺失的情形下,可以委託律師到工傷認定辦公室在處理工傷賠償案件中,一部分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致使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遺失,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焦急萬分。

報告丟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門給你複印一份,蓋上此複印件與原件覈對無異的公章即可;

1、一般工傷鑑定等級的報告下來以後,一般是一式三份,單位、勞動者本人、社保部門都各自有一份;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有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鑑定檔案儲存50年,可以到作出鑑定結論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複印,加蓋印章可以作爲證明。

二、工傷認定書的效力

首先,從證據法角度看,認定工傷決定書在民事訴訟中也是一種證據,法官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審查判斷,並享有是否採信的裁量權。工傷保險法律屬社會法的範疇,但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仍然需要透過民事訴訟進行救濟。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九條並未把認定工傷決定書納入具有預決效力的證據範疇,但我們認爲,認定工傷決定書是一種依嚴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書,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係也具有預決力,當事人一般不得再行爭辯,但並非絕對不能推翻。

其次,從救濟途徑看,對未生效的認定工傷決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認定工傷決定書生效後,即使有錯,《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均未賦予救濟途徑,當事人只能在民事訴訟中請求人民法院不予採信,對這最後的、唯一的救濟途徑,不應徹底封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不能宣告認定工傷決定書無效,但可以決定不予採信。

如果在工作期間,勞動者受到了任何的意外事故後,不僅會給當事人的人身造成一定的損害,同時也會影響受害者的工作和生活,那麼爲了減少受害者的損失,國家也是規定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當事人可以向用人單位或者社保中心索要工傷賠償,賠償金額根據工傷情況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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