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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糾紛適用仲裁前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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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待遇糾紛適用仲裁前置嗎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爲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爲,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工傷保險待遇是否仲裁前置

不存在仲裁前置的,

一是工傷認定程序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直接進行勞動關係確認具有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表面看來,它是要求當事人舉證,其實是授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明勞動關係的所有材料進行審查和判斷,從而對當事人雙方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存在與否進行確認的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在《關於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勞動關係確認權請示的答覆》([2009]行他字第12號)中明確:“根據 《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職權。”

基於此,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單位對勞動關係提出異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調查覈實,責令單位提供其掌握管理的與證明勞動關係有關的材料等,進而對勞動關係存在與否進行確認。另外,即使用人單位對勞動關係不提異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也應主動審覈調查,以防當事人雙方合夥騙取工傷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