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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加班工資算法是怎麼樣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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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加班工資算法是怎麼樣進行的?

國家加班工資算法是怎麼樣進行的?

(一) 工作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於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爲延長工作時間,並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二、加班工資基數怎麼確定

1、如果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爲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爲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爲加班費的計算基數。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於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

我們國家現在目前爲止關於加班費用的計算的標準的話,是有一個非常明確的規定的,雖然說現在公務員法並不適用於勞動法當中的加班工資的規定,但是也明確的規定必須要予以調休,不能調休的話依然是需要加班費用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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