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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算繳納社保的基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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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班工資算繳納社保的基數嗎?

加班工資算繳納社保的基數嗎?

加班工資不算繳納社保的基數,因爲根據我們國家的勞動法當中,《勞動法》72條規定用人單位是和勞動者必須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而雙方參加的社會保險的基數是根據月工資的來進行一個計算的,並不包括加班工資。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該規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是《勞動法》對勞動關係當事人確定的法定義務。

《關於調整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按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相一致的原則確定;單位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按單位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基數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以上規定表明,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是勞動關係當事人的法定義務;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有明確的繳費基數統計規定。

以上規定中,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是勞動者的繳費基數之和,即以勞動者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收入作爲繳費基數的計算基礎。本市的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每年公佈一次有關繳費工資基數的規定,《關於確定2003年度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基數的通知》中規定:“區、縣社保中心應嚴格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和相關的法規、規章以及市統計局統計指標解釋口徑,對繳費單位及繳費個人的2002年度工資總額進行審覈,並據此覈定其2003年度的繳費基數”。根據以上規定,工資總額的確定是繳費基數確定的基礎。

二、其他法條規定,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在該規定中,確定的可以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是:“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範圍:(一)根據國務院發佈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以上規定對有關工資總額的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資總額部分作了詳細明確的規定,是具體計算工資總額的法定依據。

關於《勞動統計指標解釋及2003年勞動統計臺帳》規定:“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工資總額的統計以勞動報酬爲根據,工資總額的統計以在崗職工範圍爲前提,工資總額的統計不考慮其經費來源和支付形式,工資總額應按報告期實發數統計”。以上解釋表明,工資總額與勞動報酬密切相關,根據單位繳費基數與職工繳費基數相一致的原則,透過勞動報酬可以確定繳費基數。

在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加班工資這個費用情況的話,大家都非常的清楚,如果要想得到這樣的一種加班工資,那麼就需要按照法律所規定的一個條件來進行加班,當然加班工資的話,他並不能夠作爲我們繳納社會保險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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