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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索單位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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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索單位的職能:
1、檢查單一性;
2、檢查標題和摘要;
3、對聲稱的發明進行檢索;
4、檢查除請求書之外的申請檔案是否存在明顯錯誤;
5、制定檢索報告或宣佈不制定檢索報告。
《專利合作條約》第17條
國際檢索單位的程序
(1)國際檢索單位的檢索程序應依本條約、細則以及國際局與該單位簽訂的協議的規定,但該協議不得違反本條約和細則的規定。
(2)(a)如果國際檢索單位認爲:
(i)國際申請涉及的內容按細則的規定不要求國際檢索單位檢索,而且該單位對該特定案件決定不作檢索,或者
(ii)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附圖不符合規定要求,以至於不能進行有意義的檢索的,上述檢索單位應作相應的宣佈,並通知申請人和國際局將不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b)如果(a)所述的任何一種情況僅存在於某些權利要求,國際檢索報告中應對這些權利要求加以相應的說明,而對其他權利要求則應按第18條的規定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3)(a)如果國際檢索單位認爲國際申請不符合細則中規定的發明單一性的要求,該檢索單位應要求申請人繳納附加費。國際檢索單位應對國際申請的權利要求中首先提到的發明(“主要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在規定期限內付清要求的附加費後,再對國際申請中已經繳納該項費用的發明部分作出國際檢索報告。
(b)指定國的該國法可以規定,如果該國的國家局認爲(a)所述的國際檢索單位的要求是正當的,而申請人並未付清所有應繳納的附加費,國際申請中因此而未經檢索的部分,就其在該國的效力而言,除非申請人向該國的國家局繳納特別費用,即被認爲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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