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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傷殘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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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存在酒駕或者違章駕駛的,容易導致車禍的發生。路人被撞傷後,應該及時送到醫院救治,等傷情穩定下來,做一個傷殘鑑定。有了書面傷殘意見書,雙方解決賠償就不容易發生糾紛。做傷殘鑑定要到專業的機構進行,那麼,車禍傷殘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我們透過本文做個具體瞭解。

車禍傷殘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車禍傷殘鑑定時間規定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第2.7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鑑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十日。鑑定週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鑑定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鑑定、評估。檢驗、鑑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鑑定、評估人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二、車禍傷殘鑑定怎麼做?

首先是鑑定機構的選擇,因現在法醫學鑑定已經市場化,所以應選擇在人民法院備案的具有資質的鑑定機構來做,避免到法院後因鑑定資質問題導致鑑定結果不被法院認可。

其次,鑑定機構選擇後就是委託鑑定的問題,因鑑定機構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所以如果在事故處理階段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如果在人民法院訴訟階段可由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如果委託律師代理賠償的也可以由律師所在律師事務所委託;雙方調解的還可由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委託。

三、車禍傷殘鑑定需要哪些資料?

1、被評定人應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和辦案人簽字的傷殘評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檢查結果以及損傷初期和治療終結後的CT、X片及診斷報告;

3、從治療醫院借閱複印有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對被撫養人的勞動能力進行評定時,還應攜帶評定人的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說明;

5、評定時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定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爲準,對治療尚未終結,因調解需要提供賠償依據的,在申請書中說明;

6、評定者需要親自接受檢查並繳納規定的評定費用。

綜上所述,傷殘鑑定是處理車禍事故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車禍傷殘鑑定時間規定,頭部受傷鑑定最好在傷情穩定後六個月內,其它部位受傷時效可以縮短。鑑定機構拿到申請書後,會在十五天內決定是是否受理。沒有特殊情況的話,鑑定機構會在兩個月內出具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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