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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與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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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責任與侵權責任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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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如何認定,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一、侵權責任如何認定?責任的認定在法律上有一套完整的規則,那麼侵權責任如何認定呢?下面就爲您詳細介紹:(一)行爲本身具有違法性。所謂行爲的違法性,是指行爲人實施的行爲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強制性規定。(二)存在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三)因果關係。這是侵權責任的認定中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侵權行爲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爲人的行爲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爲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四)行爲人主觀上有過借。過錯是侵權行爲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爲人實施侵權行爲的心理狀態。在侵權行爲中,一般而言,對過錯程度的劃分並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成立與否,也不會影響賠償責任的大小,因爲只要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無論其是故意還是過失,是一般過失還是重大過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的範圍由損害的結果決定,不會因其過錯較輕而減輕其賠償。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本文開始舉的案例中就涉及到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問題,同一個行爲同時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規範,產生了不同的法律責任就稱爲責任競合,那麼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呢?當出現責任競合時,當事人在訴訟上應該如何選擇呢?下面就爲您詳細介紹:(一)訴訟時效的區別。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因違約責任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一般爲兩年;而侵權行爲的訴訟時效在造成人身損害的情況下往往爲一年。(二)損害賠償範圍的區別。侵害財產權利的侵權損害賠償,應用相當的實物或現金賠償,如受害人因此而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加害人亦應賠償。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生命權的,應賠償因此造成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三)舉證責任的區別。侵權行爲成立,屬一般侵權行爲時,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應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負舉證責任;在特殊侵權行爲的場合,則往往採用無過失責任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權利人僅須就加害行爲、損害結果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而無須就侵權人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四)責任構成要件與免責條件的區別。在違約責任中,行爲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爲,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但當事人不得預先免除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