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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XX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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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訴機關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檢察院。

張XX貪污罪二審刑事裁定書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XX,男,1955年12月30日出生於山西省呂梁市離石區,漢族,初中文化,原任呂梁市離石區鳳山XX街道辦鳳山XX黨支部書記。因涉嫌犯職務侵佔罪於2013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山西省柳林縣看守所。

辯護人武進軍、白XX,山西晉凱律師事務所律師。

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法院審理山西省柳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張XX犯貪污罪一案,於二0一四年七月七日作出(2014)柳刑初字第6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張XX不服,提出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西省呂梁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吳XX出庭履行職務。原審被告人張XX及其辯護人白XX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定,2010年12月31日,山西XX公司師家峁煤礦根據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離政辦函(2010)15號《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冬季用煤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以政府限定價每噸280元的價格供給呂梁市離石區鳳山XX街道辦事處所轄的九個村委共計5800噸冬季限價供應煤,其中鳳山XX分得900噸。上述限價供應煤當時的市場價爲每噸570元(不含稅)。被告人張XX利用其擔任離石區鳳山XX街道辦鳳山XX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之便,不但將離石區政府補貼給鳳山XX的900噸限價供應煤私自以每噸330元的價格出售給其侄女女婿郭X,而且還幫助郭X以同樣的價格購得離石區政府補貼給上水村、喬家溝村、西XX、后王家坡村、袁家莊村五個村委的限價供應煤3500噸,共計4400噸。2010年12月29日、12月31日,被告人張XX應郭X的請求,以轉賬和現金方式分兩次付給山西XX公司煤款123.2萬元,並將大土河焦化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提貨單交給郭X。2011年1月10日,郭X將上述4400噸政府限價煤銷售後,一次性以轉賬方式給付被告人張XX人民幣160.7萬元,其中包括煤款123.2萬元,各村的提成22萬元(鳳山XX4.5萬元),郭X以前向張XX借款14萬元,張XX替郭X向任X籌集的借款利息1.5萬元。事後,被告人張XX將上述鳳山XX集體的提成款4.5萬元人民幣非法佔爲己有。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張XX之兄張X壬心向呂梁市離石區紀檢委退繳贓款人民幣9.5萬元。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書證

1、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離政辦函(2010)15號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冬季用煤保障工作的通知證明:2010年離石區城鄉居民用煤實行政府限價,價格爲280元/噸,各供煤企業要按照區政府下達的2010年冬季調控煤分配任務及時足額供應。

2、離石區2010年冬季調控煤分配表、鳳山街道辦2010年冬季用煤分配表證明:鳳山街道辦2010年冬季調控供應煤總計5800噸,其中所轄鳳山XX分得調控煤900噸。

3、鳳山街道辦事處鳳山XX民委員會、上水西XX民委員會、喬家溝村民委員會、西XX民委員會、后王家坡村民委員會、袁家莊村民委員會介紹證明:此六個行政村先後向山西XX公司出具介紹信要求拉取政府補貼的調控煤共計4400噸。

4、中國XX匯款單,山西XX公司銷售公司收據、產品銷售專用票、銷售提貨單、派車單、情況說明證明:2010年12月29日、31日,張XX透過轉賬和現金方式共付給山西XX公司銷售公司煤款123.2萬元,該公司師家峁煤礦以280元/噸的價格付給離石區街道辦供應煤4400噸,上述供應煤當時對外銷售的價格爲含稅700元/噸,不含稅570元/噸。

5、許X、郭X在中國XX存款交易明細清單、銀行轉賬、匯款單據、銀行支付系統付款通知、專用憑證證明:2011年1月8日許X給郭X帳戶打款193萬元,郭X於同日收到;同月10日,郭X透過轉賬方式給張XX帳戶轉款160.7萬元。

6、鳳山街道辦事處副主任薛鳳鳴的證明材料證明:張XX於2006年1月至2012年7月擔任鳳山XX黨支部書記。

7、常住人口詳細資訊證明:張XX的身份資訊。

8、呂梁市紀檢委收據證明:2013年6月20日,案件調查組收到張XX之兄張X壬心交來的人民幣9.5萬元。

(二)證人證言

1、證人郭X證言證明:張XX系其妻叔,2010年冬,離石區政府給轄區各村發放補貼煤,價格爲每噸280元,但該補貼煤石頭比較大,人們大多不要,其便想收購該補貼煤出售賺點差價,並將該想法告訴了張XX,張XX不但答應將鳳山XX的900噸政府補貼煤賣給自己,還答應幫其收購其他村的補貼煤。作爲回報,其答應張XX給各村集體50元/噸的提成。後在張XX和其丈人張X壬心的幫助下,其夠得鳳山XX、西崖底、上水、喬家溝、后王家坡、袁家莊六個村的政府補貼煤共計4400噸,並支付師家峁煤礦123.2萬元,該煤款由張XX籌集。煤款到賬後,師家峁煤礦將提貨單交給張XX,其從張XX手拿到提貨單後讓其連襟許X將上述4400噸限價煤幫忙出售,許X售出後給其卡上轉入193萬元,後其給張XX賬上轉入160.7萬元,其中煤款123.2萬元,各村提成款22萬元(包括鳳山XX的4.5萬元),其以前向張XX得借款14萬元,利息1.5萬元。

2、證人張XX(原鳳山XX委主任)證言證明:2010年,張XX在村委、支部會議上傳達過離石區政府分配給鳳山XX900噸政府限價煤一事,但未討論如何處理這900噸煤。開完會後,張XX跟其提出想把限價煤賣了,其當即表示不同意。兩個多月後,張XX電話告知其要提取這900噸煤,讓其開個介紹信並蓋章,其以介紹信應由會計張XX開具爲由婉拒,後張XX的侄兒張XX及侄女婿拿着介紹信讓其蓋了個章。直到張XX被雙規後,其才知道上述900噸限價煤被張XX以個人名義賣給了其侄女婿,沒人因爲限價煤的事給村委交過4.5萬元。

3、證人張XX(又名“張XX”,原鳳山XX報賬員)證言證明:其不清楚2010年冬離石區政府給鳳山XX供應限價煤的事,也沒有給人出具過供應煤的介紹,沒有人因限價煤的事給村委交過4.5萬元。2010年至2011年12月前鳳山XX的集體開支都已經結賬並向鳳山街道辦報支了。2011年和2012年7月,因組織全村黨員去山東、湖南韶山考察學習,張XX墊支過10萬元,但均已報支,張XX的其他招待、菸酒開支其不清楚,張沒有給過其相關票據。

4、證人張XX(又名“張X己”,原鳳山XX支部委員)證言證明:2010年冬,在鳳山XX原來的村委院子裏聽時任村支書的張XX說過區政府給每戶村民補貼一噸限價供應煤的事,但最終這批供應煤沒有分配到村民手中,村集體也沒有討論過這批供應煤的事。

5、證人張XX(原鳳山XX支部委員)證言證明:其不知道2010年離石區政府給鳳山XX發放補貼限價供應煤的事,村委、支部也沒有因爲這件事開會討論過。

6、證人張XX(原鳳山XX支部委員)證言證明:其不清楚2010年離石區政府給鳳山XX供應限價煤一事,經查鳳山XX、支部2010和2011年會議記錄,無離石區政府限價供應煤的相關會議記錄。

7、證人張X壬心證言證明:其系張XX的哥哥、郭X的岳父,2010年冬,在其與張XX的幫助下,郭X在政府限定價的基礎上,每噸再給村里加50元的價格購買了離石區政府給鳳山XX及其他幾個鳳山XX街道辦所屬行政村的政府補貼限價供應煤。郭X購煤時,張XX個人借給郭X20萬元,向別人給郭X貸了120萬元,郭X在其大女婿許X的幫忙下將上述政府補貼供應煤處理後,將向張XX的借款、利息及每噸50元的村集體提成款均轉給了張XX。

8、證人馬X(系山西XX公司銷售部業務主管)證言證明:2010年12月30日,公司根據離石區人民政府檔案要求,以每噸280元的價格供給離石區鳳山街道辦所轄的鳳山XX、上水村、喬家溝村、袁家莊村、西XX、后王家坡村六個村共計4400噸政府補貼限價煤。上述4400噸限價煤均是由鳳山XX的支部書記張XX統一辦理的,煤款共計123.2萬元。張XX在XX銀行給公司帳戶打了81.2萬元,現金交納42萬元。

9、證人許X證言證明:其系郭X連襟,2010年快過春節的時候,其以每噸480元的價格幫郭X處理了4400噸煤,將所得190多萬元煤款轉給了郭X。

10、證人侯X證言證明:其系張XX親戚,2010年秋,張XX向其借過100萬元左右的借款,三四個月後歸還本金時,還給了其8萬元的利息。

11、證人張X癸、任X證言證明:2010年冬,張XX向張X癸借過20萬元,2013年1月份償還10萬元,剩餘10萬元至今未還。2010年冬,經張X癸介紹張XX以1.5分的利息向任X貸款100萬元,一個月後張XX以現金方式委託張X癸償還任X本息101.5萬元。

(三)被告人張XX的供述和辯解

1、被告人張XX在柳林縣公安局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從2006年至2012年擔任離石區鳳山XX支部書記。2010年冬,區政府給鳳山XX街道辦各村委每戶發放一噸政府補貼限價供應煤,鳳山XX共有900噸。各村幹部在鳳山XX街道辦開完會一塊閒聊時都說煤肯定不好,如有人要的話瞎處理了。一兩天後,其在支部、村委班子會上提過政府補貼供應限價煤的事,村委委員張XX、張X己等人說村裏有了集中供熱,人們不燒煤了,另外還得掏280元,能賣就賣了吧,其便說誰手上有人要了一下全賣了,結果會後十來天也沒有人說要買煤,當時村主任張XX也在場。開完會十來天后,其侄女婿郭X找到其讓幫忙給他購買限價煤,經協商郭X答應每噸限價煤給村集體50元提成,事後其聯繫了上水西XX、喬家溝村、西XX、后王家坡村、袁家莊村五個村的3500噸限價煤,連同鳳山XX900噸,共計4400噸限價煤均賣給郭X。在XX公司拉煤所需的各村委的介紹及煤款均是其幫郭X辦理的,其中透過轉賬方式付給煤礦81.2萬元,現金支付42萬元,共計123.2萬元。郭X將上述政府補貼煤出售後一次性透過轉賬方式給其轉款160.7萬元,其中包括鳳山XX的900噸補貼限價煤提成款4.5萬元,上述4.5萬元因公開支2.26萬元,餘款均自己花銷。其在2010年至2011年的因公開支均有報賬員張XX整理、聯籤後在鳳山街道辦報支,上述4.5萬元因系其自行開支,不符合報支條件,故一直未報支。

2、被告人張XX在柳林縣人民檢察院的供述和辯解證明:其幫郭X購買區政府限價補貼煤的過程及郭X銷售補貼煤後給其打款160.7萬元的事實與在公安機關的供述一致。郭X給其所轉的160.7萬元包括其在郭X購煤時向別人貸的10萬元,自己借給郭X的32萬元,還有郭X應付其他村的提成款17.5萬元,利息1萬元。上述160.7萬元不包括郭X應當給鳳山XX的4.5萬元提成款,其當時讓郭將4.5萬元提成款直接交給鳳山XX會計張XX,至於郭給沒給其不清楚。該4.5萬元提成款應該記入村集體財務帳,再發給每戶村民。在公安偵查階段,公安人員未對其進行過刑訊逼供。郭X不會冤枉其。

(四)視聽資料

柳林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移送的同步錄音錄像證明,柳林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幹警對被告人張XX進行訊問時,無刑訊逼供現象。

原審法院認爲,山西XX公司師家峁煤礦根據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離政辦函(2010)15號《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冬季用煤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以政府限定價每噸280元的價格供給鳳山XX的900噸政府限價煤屬優撫、扶貧、救濟款物的範疇。被告人張XX在協助離石區鳳山XX街道辦發放2010年冬季政府限價供應煤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私自將本村的900噸政府限價煤以高於政府限定價50元的價格銷售,並將所獲利潤4.5萬元全部佔爲己有,其行爲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懲處。但鑑於被告人張XX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案發後,其親屬亦能主動向呂梁市紀檢委退繳全部贓款,故可對被告人張XX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張XX關於其因公墊支了部分費用的辯解與本案無關,不予採信。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張XX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上訴人張XX及其辯護人提出張XX不構成貪污罪的上訴、辯護意見。主要理由是:本案標的物限價煤不屬於扶貧、救濟款物;原判認定被告人張XX佔有限價煤提成款的證據不足。

經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所採信的證據已經在一審開庭審理時出示並質證,二審期間,上訴人張XX及其辯護人亦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採信的證據均予以確認。

本院認爲,上訴人張XX身爲鳳山XX支部書記,在協助人民政府發放冬季政府限價供應煤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5萬元,其行爲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懲處。上訴人張XX及其辯護人所提“不構成貪污罪”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呂梁市離石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下發離政辦函(2010)15號《關於做好城鄉居民冬季用煤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各供煤企業應當按照政府下達的2010年冬季調控煤分配任務,以政府限定價280元/噸的價格及時足額供應,且該限價煤是爲了保障城鄉居民冬季正常取暖的民心工程,具有扶貧救濟款物的性質;上訴人張XX在偵查階段對將郭X給付的4.5萬元據爲己有的事實供認不諱,且證人郭X、張X壬心的證言及書證銀行交易明細均能夠予以認證,已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故其上訴理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支援。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爲終審裁定。

審判長  白XX

審判員  李XX

審判員  穆XX

書記員  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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