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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淫亂的犯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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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淫亂的犯罪認定

聚衆淫亂罪,是指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體進行淫亂的行爲。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透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惡性結果發生。

 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首先,從犯罪客觀表現方式上加以區分。本罪在客觀方面最根本的表現是聚衆淫亂行爲,因此如果行爲人只是單個地並非聚衆地與他人自願進行兩性活動的,如未婚男女之間偶爾發生的不正當男女性關係以及已婚男女間的通姦行爲,則行爲人不構成本罪。實踐中,對於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爲人賣淫的,能否構成本罪存在爭議。我們認爲這種行爲雖然在表面現象上看似具有聚衆淫亂的特點,但結合犯罪的主客觀特徵來分析,其並不符合本罪的構成特徵。從主觀方面看,雖然行爲人嫖娼具有尋求下流無恥精神刺激的主觀動機,但對於其他聚在一起共同向行爲人賣淫的多名婦女而言則不是有此動機,其行爲目的是爲了營利。從客觀方面看,本罪多表現爲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爲,具有行爲對象的非專一性特徵。而多名婦女共向行爲人賣淫行爲,由其主觀動機、目的決定了他們之間並非是聚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淫亂行爲,因而不具有本罪“淫亂”的特徵。綜上分析,對多名婦女同時向行爲人賣淫的,不能作爲聚衆淫亂罪處理,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行政處罰。其次,從犯罪主體上區分,本罪的主體僅限於首要分子或多次參加者這兩類人。因此對於其他偶爾參加淫亂活動的人來說,不構成犯罪,但應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踐中,對於大多數失足青少年來說,一般應對之實行教育挽救,不宜擴大打擊面。

與組織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而且客觀表現上也具有相似之處。本罪是一種聚衆犯罪,而後罪組織賣淫行爲也具有聚衆性。兩罪的區別主要在於:首先,犯罪主體不同。組織賣淫罪處罰的是賣淫活動的組織者,而本罪犯罪主體除了首要分子以外,還包括多次參加者。其次,本罪主觀上以尋求空虛下流的精神刺激爲動機,而後罪行爲人的實施組織賣淫行爲多爲利益所趨。第三,組織他人賣淫所控制的淫亂活動以賣淫嫖娼爲內容,因此限於男女之間的性行爲。而本罪不具有賣淫嫖娼的成分,淫亂活動並不限於男女之間不正當的性行爲。

與容留賣淫罪的界限

兩罪侵犯的同類客體都爲社會管理秩序,由於兩罪在表現形式上相互交叉,從而造成認定犯罪性質上的困難。區分二者的關鍵在於:首先,犯罪客觀表現形式不同。本罪聚衆淫亂行爲一般是行爲人自己與他人姦淫,也有的是拉攏、慫恿他人之間搞淫亂活動,但不具有使人賣淫的情形;後罪在客觀上表現爲容留他人向行爲人以外的第三人賣淫,而非供行爲人姦淫。其次,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容留賣淫罪的主觀故意在於爲他了提供賣淫場所,而本罪的主觀故意在於進行與賣淫無關的淫亂活動,並不在於促成他人賣淫。[3]

與引誘幼女賣淫罪界限

兩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爲引誘行爲,都侵犯了社會管理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兩罪的區別在於:(1)在犯罪對象上不同。本罪的犯罪對象爲14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而後罪的犯罪對象爲不滿14週歲的幼女。(2)被引誘者行爲的主觀目的不同。本罪中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是爲了淫亂,多出於好奇心的驅使;而後罪中幼女則是爲了獲取財物而與他人發生性關係。(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的主觀目的是爲了引誘未成年人蔘加聚衆淫亂活動;而後罪行爲人的主觀目的是引誘幼女進行賣淫活動,主觀動機多出於營利。但不以此爲限。而引誘行爲表現方式不一致。本罪常表現爲向被引誘者宣講性體驗、性感受或以其他方式來刺激被引誘者的性慾等,而後罪常表現爲給被引誘者以金錢、物質上的誘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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