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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是自由選擇關係,即可以先複議再訴訟,也可以直接訴訟,這取決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己的選擇。但是特殊情況下,必須經過複議方可訴訟。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定必須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纔可提起行政訴訟。比如:《行政複議法》第3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複議。《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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