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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30年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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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房產買賣的過程中大部分人都十分關注土地使用權的情況和期限。由於國家的土地歸國家和集體所有,我們只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該土地規定了使用年限,不同類型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規定也不同。那麼土地使用權到期後該如何處理該土地呢?下文對有30年土地使用權該如何處理這個問題做出了詳細的回答。

有30年土地使用權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土地使用權的概念

土地使用權(LandUseRights)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裏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

二、土地使用權只有30年怎麼處理?

1、我國的房屋制度,土地和土地上面的房屋是具有不同的所有權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區別就在於:房屋所有權(即房產權)是的,沒有期限限制,只要房產沒有完全毀損滅失就能一直享有,“房產證裏是沒有期限登記欄的”;而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比較常見的是40年、50年和70年。 也就是說房子的所有權是的,只要房子不塌,這房子就一直是產權人的,但土地是國家的。根據項目的立項不同,租用國家土地的週期也不同:像住宅用地產權爲70年,工業、科教文衛體綜合類用地產權爲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產權爲40年。

2、根據《物權法》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將自動續期。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另外,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房產由國家無償收回。房屋所有權也就自然消失。

3、還有一種情況是,土地使用者提出續期申請,根據法律規定沒有批准續期的(即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國家無償收回,但對於地上房產,根據收回時的殘餘價值給予相應補償。

4、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

1)、延長土地使用權期限。可以由房屋業主聯名提出,補交土地出讓金,這個價格應該低於同類的土地出讓金的價格,類似於成本價和市場價的差額。

2)、根據規劃需要,國家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築物的,對業主進行相應補償,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上文詳細回答了有30年土地使用權之後該如何處理的問題。根據上文可以知道土地使用權有年限規定,一般住宅用地是70年的使用年限。土地使用權只有30年到期也不用過於擔心,到期後可以自動續期,交土地出讓金。如果到期後國家要收回土地,國家也會對業主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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