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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讓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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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讓的規定是什麼

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讓的規定是什麼

出讓土地使用權根據法律規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用地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年限是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年限是40年。

第一種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取得方式的劃撥土地使用權。

首先,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指的是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依法繳納相關補償、安置等費用後該土地歸其使用,或者無償交付該土地給使用者使用的行爲。

此種方式下的土地使用權即是劃撥土地使用權,係一種無償的政府行政配置方式,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受使用年限的限制,因而,劃撥用地的範圍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未經批准,土地使用者不得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在實踐操作中,可參照國土資源部令第9號《劃撥用地目錄》,來對劃撥土地範圍進行一個細化。

第二種是出讓土地使用權,是透過招標、拍賣、掛牌或者協議的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用於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的,須採用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纔可以取得此種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根據法律規定,按用途分有不同的年限,如居住用地年限是70年;工業用地、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綜合或者其他用地年限是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年限是40年。

第三種是承租土地使用權,顧名思義,是透過國有土地租賃方式取得的一種國有土地使用權。

承租人按約定支付土地租金的,並依法領取該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且依約完成協議中所要求的開發建設工程的,經相關部門同意或依照協議內容,可進行轉租、轉讓以及抵押等行爲。但須依法進行登記,便於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國有土地管理。所以,承租人享有對該租賃土地的使用權權益、收益權權益和部分處置權權益。

第四種,是作價出資或入股土地使用權。

即土地使用權被作爲國家投資公司的對價,來獲得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或股本金,但是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必須受到年限的限制。此時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企業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決定書》,當事人可依法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或抵押等行爲。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的土地的試用期可以透過出讓的方式來取得,其中也包括劃撥和租賃等,而對於出讓當中土地使用權的年限也是有具體的法律規定的,會根據土地用途的不同類型,對應的使用年限在40到70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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