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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年期設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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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年期設定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年期設定是什麼?

按照土地使用權的剩餘使用期限決定,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爲出資投入改組後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於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託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1、註冊資本中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公司章程應當就土地使用權出資事宜做出規定。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資的,使用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後方能作爲出資;城市規劃區內的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先依法徵爲國有土地後方能作爲出資;農村和城市郊區的集體所有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應當經縣級人民登記註冊,核發證明,確認所有權後方能作爲出資。

2、委託具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之後,纔有可能確定自己的股份大小。

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作爲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覈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將土地使用權過戶登記於公司的名下。

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帳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注意非貨幣財產的比例問題。

公司法規定“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二、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究竟可不可行呢

現在能夠查到的就是國家土地管理局頒佈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土地作價的依據,第八條規定:企業可依法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在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企業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或作價入股。

持有土地使用權的公司,在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內,須承擔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登記檔案所載明的權利和義務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入股的最高期限爲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減去原企業以出讓方式獲取土地使用權後已使用的年期。 還有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對陝西省土地管理局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股權持有等問題的請示批覆,改制、新設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原企業土地作價入股,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

然而對於非改制、股份有限公司,由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需按照市場價交易,而且還受到轉讓的諸多限制及需繳納大量的稅款,因此實際操作中會存在很大難度。

我國目前正在實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的政策,其目的在於對於國有土地開發利用率的提升,以面臨我國城市建設土地存量不足的問題,具體情況下,應當由當地政府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並將有關情況向公民進行公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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