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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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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如何確定?

一、戶內家庭成員的認定

農村宅基地屬村民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只能分配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在我國,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主要根據家庭成員數確定使用面積。用地審批表確定的擁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家庭成員應爲戶內成員,因婚姻、生老病死等原因,宅基地使用權共有人應隨着戶內家庭成員的增減而增減,但這不影響以戶的名義共有。明確此問題,主要解決家庭成員發生變動後所建房屋的權屬問題。依據“房地一體”原則,家庭成員變動後所建房屋應屬變動的宅基地使用權人所有。

二、未成年人或老年人未出資建房時共有人的認定

未成年人在建房時尚無勞動能力,對房產沒有出資,如認定未成年人有產權,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其父母的利益。基於撫養關係,未成年人的居住權完全可以得到保障,儘管未成年人成年後可能因矛盾無法與父母共同生活,又無法單獨取得宅基地,但由於其本身享有宅基地使用權,一樣可以透過建築等形式實現其居住權,而且實踐中一般不會發生居住權之爭。從拆遷安置的角度來看,即使未成年人沒有房屋所有權,仍享有拆遷安置利益,其利益不受影響。對於老年人年老時所建房屋,只要其能從事家庭勞動,對家庭生活有所貢獻,也應屬於房屋共有人。

三、不應認定爲房屋共有人的情形

一是戶內家庭成員共同申請宅基地後未共同生活或共同出資。對這種情況,如相互之間有約定應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如不存在夫妻等共有的基礎關係,應以對所建房產是否有貢獻確定房屋權屬。沒有共同生活,但有所出資,應認定產權;共同生活,雖未出資,但只要對家庭生活有所貢獻,也應認定產權;既未共同生活也未出資,則不應認定產權。二是宅基地上房屋非戶內家庭成員建造。對這種情形,應參照農村房屋流轉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認定房屋權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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